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和监察职责第十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查阅、记录、拍摄、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依照有关规定下达监察文书。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有关秘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