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用职工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六)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九)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