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人员的工资、补贴,应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