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母婴保健业务人员和设备。村卫生站应当有兼职的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可配备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专职乡村医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