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或者妇幼保健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质量监督、监测、技术指导与信息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