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