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四)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