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办法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