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