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二条有效新生儿申报户口,须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