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三条有效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意见,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