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接生单位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员签署出生医学记录,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审核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