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推行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