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医学检查,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出具医学检查意见。当事人应当依据检查意见采取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