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或者夫妻一方属遗传疾病可疑者,妊娠前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