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