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技术服务的许可和发证第十一条有效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和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