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许可和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