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技术服务的许可和发证第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