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规划建设民族特色文化城镇、特色文化街区,打造民族特色文化品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公路沿线新建、改(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