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知识纳入行政学校教育培训内容。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班。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历史、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编入乡土教材,并支持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开展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