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在传承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