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普查、调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