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自治县资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