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展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