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文化遗产传承乡镇(街道),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