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文化遗产传承乡镇(街道),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