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自治县文化遗产传承乡镇(街道):

(一)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文化遗产形式和内涵保护完整;

(二)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三)历史悠久,民风民俗淳朴,生态环境保存较好。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