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县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居住相对集中,当地少数民族语言传承较完整;

(二)建筑风格独特,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并具有一定的规模,或者自然生态环境较好;

(三)生产、生活习俗保持较好;

(四)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并被广泛认同;

(五)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价值突出,集中反映区域和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