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取得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