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及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捐赠物的价值给予奖励。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应当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