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来电人提出的热线事项,热线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

(二)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工作流转单转至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于进入复议、仲裁、诉讼等程序的,应当告知来电人按原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