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来电人)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提出以下事项:(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二)需要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决的诉求;(三)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五)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