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水库水源保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污染和破坏水库水源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二)未依法公开水库水源水环境质量、预警等相关信息的;
(三)怠于履行监测、巡查等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水库水源安全问题的;
(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库水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保护经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