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