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