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