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