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