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