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