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