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