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