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