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