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