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