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省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