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