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