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法规议案包括法规制定案、法规修改案、法规废止案,由提案报告、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组成。

法规修改案包括修正案、修订案两种形式。对法规内容做部分或者个别修改的,作为修正案;法规修改的内容超过一半的,或者法规调整的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作为修订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