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拆除、改建长城遗存,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活动的;(二)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的。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